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规范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全流程管理,严防药品流失,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诊疗范围、用药需求及药品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开具、使用、账目管理、过期销毁及相关培训、监督检查的科室与个人。
第二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定义
第三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 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易产生精神依赖性,且依据依赖性程度、对人体健康危害等级划分的二类管控药品。
第三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定点合规采购。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结合临床诊疗需求、库存余量制定科学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渠道合规、流程可追溯。
第五条 严格双人验收。药品到货后,实行双人负责制,对照采购清单,逐项查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凭证,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详细登记相关信息,验收不合格的药品立即拒收,严禁不合格药品入库。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六条 落实四专管理。药剂科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专册登记的四专管理要求,且与其他药品分区存放,设置明显专属标识。
第八条 专管人员每日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清点核对,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发现数量不符、药品异常等情况,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账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第五章 处方开具与调配
第九条 严格处方开具。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病历信息,明确诊断,把控用药指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内容完整无误,不得涂改,处方留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条 严谨处方审核调配。药师调配处方前,需严格审核处方合法性、规范性与适宜性,重点核查用药剂量、适应症等,对不合规、不合理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确认;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小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培训教育,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政策法规、风险防控等专项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用药意识,确保本细则落地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西安理工大学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与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理工大学医院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