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药品的识别、报告、登记、存放、处置等全流程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维护患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临床使用等所有药品流转环节,覆盖药库、药房、临床科室等相关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全程追溯原则:不合格药品从发现到处置的各环节,需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 及时管控原则:发现疑似不合格药品后,立即采取暂停使用、隔离存放等管控措施,严防流入临床;
3. 合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处置不合格药品,严禁违规流转或随意丢弃;
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管理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二章 不合格药品的定义及情形
第四条 不合格药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规定,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临床使用要求,不得用于患者诊疗的药品。
第五条 具体情形
(一)内在质量不合格
1. 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如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或超标;
2.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 药品变质、被污染,或微生物限度超标等,影响用药安全。
(二)包装与标识问题
1. 药品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严,可能导致药品变质或影响使用安全;
2. 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未按规定标注药品名称、成分、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3. 未标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或未注明、更改生产批号。
(三)超过有效期
药品超过标注的有效期,其质量和疗效无法保证,不得继续使用。
(四)被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1.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药品;
2. 因质量原因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召回、追回的药品;
3. 国家禁止使用、明确淘汰的药品;
4. 已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严禁购进;本院有库存的,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药剂科
1.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监督执行;
2. 组织不合格药品的复核、确认,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登记、存放、处置工作;
3. 建立并管理全院不合格药品登记本,定期汇总分析不合格药品情况,向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组汇报;
第七条 药库及采购人员
1.药库负责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不合格药品的识别、报告、拒收、隔离、处置工作;
2.按规定对不合格药品进行专区存放、规范标识;
3.配合开展退货、销毁等处置工作并做好记录归档。
第八条 药房工作人员
1. 负责药品出库调配、发放环节不合格药品的识别、报告及隔离;
2. 接到不合格药品通知后,立即停用对应批次药品,清理库存并移交药库统一管理;
3. 协助做好临床科室退回不合格药品的接收、登记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 临床科室
1. 医护人员在用药前需严格检查药品质量,发现疑似不合格药品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药剂科;
2. 不得擅自处置不合格药品,不得将疑似不合格药品交由患者自行处理。
第四章 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流程
第十条 识别与报告
1. 各环节工作人员在接触药品时,需严格核查药品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发现疑似不合格药品立即暂停相关操作;
2. 发现人立即前往药剂科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
4. 药剂科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双人复核,确认是否为不合格药品并联系药库处理。
5. 《不合格药品登记本》由药剂科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存放与标识
不合格药品统一存放至“不合格药品区”。
第十二条 处置方式
1. 退货处置:对于包装破损、标识错误等非内在质量问题,且符合采购协议退货条件的,由药库牵头联系供应商办理退货,填写《不合格药品退货记录本》。
2. 销毁处置:内在质量不合格、超过有效期、被污染、国家禁止使用等无法退货的,按药品报损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药剂科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全院不合格药品专项检查,核查各环节规范性,分析不合格药品数据,优化采购、储存、使用流程,防范质量风险。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不合格药品流入临床,或隐瞒、谎报、拖延报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医疗纠纷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擅自处置不合格药品,违反法律法规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安理工大学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西安理工大学医院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