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院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 ADR)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与处置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各临床科室、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等所有涉及药品使用、管理及医疗服务的部门与工作人员。
 第三条 ADR监测工作组
 校医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药剂科、内科、外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监测工作组,负责ADR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不良反应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第五条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定义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3例及3例以上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第六条 同一药品定义
 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第七条 报告范围
 本院所有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本着真实性、及时性,凡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含新的、严重的及一般的),均纳入报告范围。
 第八条 上报流程
 (1)上报时限:
 根据国家ADR上报时限,本医疗机构为保证ADR上报的及时性与可追溯性,规定本医疗机构ADR上报时限为:
 
  
   
    |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时限 | 本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时限 | 
   
    | 一般的 | 30日 | 一般的 | 3日 | 
   
    | 新的/严重 | 15日 | 新的 | 1日 | 
   
    | 死亡病例 | 立即上报 | 严重的/群体 | 立即上报 | 
  
 
 (2)上报流程
 第一步:现场处置与初步记录
 a.工作人员(医师、护士、药师等)发现疑似 ADR 时,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可疑药品,并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如停药观察、对症治疗等);
 b.同步记录不良反应发生时间、表现、患者生命体征及处置措施,留存可疑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第二步:填写报告表
 a.按 “可疑即报” 原则,根据不良反应类型,在规定时限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 / 事件报告表》(见附件),确保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提交至药剂科。
 b. 严重的、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立即电话报告主管院长、医务科
 第三步:药剂科审核与国家系统上报
 a.药剂科需对各科室提交的报告表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信息完整性、逻辑合理性;
 b.ADR监测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院规定时限内,将 ADR 信息准确录入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并留存上报凭证;
 c.对严重、群体不良事件ADR监测工作组需定期跟踪事件处置进展,及时更新上报信息,并按要求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
 第九条 监督检查
 ADR监测工作组及时对各科室 ADR 报告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报告时限、内容完整性及处置规范性。
 第十条 本细则之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西安理工大学医院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