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能力,通过选派医务人员在院外进修和院内开展业务讲座等方式,学习临床新理论、新技术,提高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更好地向广大师生和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统筹医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修人员基本要求
1、热爱医疗事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2、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本院。临床医生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在本科室(本专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其他医务人员,须在本专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3、有明确的进修目的,且所进修内容必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进修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4、近3年未发生医疗事故和过失,且上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工作中能够很好处理医患关系,师生认可度高。
5、能够积极参加医院和上级要求的各项培训与业务能力考试。上年度学校年度考核及主管部门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二、进修时限及医院要求
1、为确保进修效果,外出进修时间有一定要求。通过短期学习掌握新技术,有利于新项目的开展的专题进修时间一般为1-3个月,其他专业进修时间6-12个月。少于此时间要求的一般不批准。
2、选择进修的医院须为西安市内三级医院,且在进修项目方面具有公认优势和特色。
三、进修期间基本要求
1、进修学习期间须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
2、进修学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专业,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习;特殊情况需延长进修时间或提前返院时,应事先征得进修医院同意并报请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3、进修费用先由本人承担,待学习期满后,视进修完成情况,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核准报销。
4、进修学习期间,每月向科主任及主管院长书面汇报进修情况。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时做好电话等形式的回访,询问生活和学习情况,有无需要医院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5、进修人员不能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劝退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外,本人还须赔偿进修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在内的全部费用。五年内取消进修申请资格。情形严重者,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四、进修学习期满工作要求
1、外出进修学习结束后,及时返院报到,并将结业证书、鉴定表复印件及进修自我鉴定等材料交医院存档,医院审查以上材料齐全,方可办理进修费用报销等相关手续。
2、学习结束后立即返岗工作。进修人员须在1月内在院内就其所学专业进行汇报。学习的新技术、新业务需要资金、人员、设备的,须向医院提交项目计划书,医院进行研究、评估,能开展的给与一定的支持,并在临床工作中积极开展并推行新技术新业务。
五、外出进修申请流程
1、医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前通知被选派人员,被选派人员须填写申请表,科主任签字,每学期末向医院提交申请。
2、医院召开院务会议进行研究。原则每年派出外出进修人员不超过2名,对于重点发展科室以及单人单岗的专业技术科室优先安排。
3、公布进修人员名单,并报人事处审核。进修人员按学校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六、院内业务学习基本要求
1、业务科室中内科、外科、护理部、医保办、公共卫生科的业务学习,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习安排、学习内容等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分管领导须参加业务学习,指导工作。
2、曲江校区、家属区等医疗点人员回归业务科室管理。
3、药剂科中药学部分业务学习同药事管理工作组会议一并进行,由药剂科按照《西安理工大学药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药剂科中收费室业务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须参加。
4、科主任负责业务学习的组织。做好业务学习规划以及学习记录等汇总。业务学习实行签到制度。每次学习结束后,及时将签到表、学习内容等材料报分管领导。院内组织的各种学习,应到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值班、公事人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业务学习内容主要为上级相关文件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新技术、新理论的讨论,以及医院业务工作中优化操作流程、制度管理提案等方面。
6、业务学习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科室、个人评优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评。
7、鼓励各科加强对外联系,聘请有影响力的专家来院进行学术讲座。
七、学术论文的认定
1、医院在岗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以西安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中文学术论文可报销版面费。(a)在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认可的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费5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的按5000元上限报销。(b)不在上述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每篇500元上限报销。(c)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上的学术论文,版面费报销每篇200元上限报销。
2、文章作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对文章真实性负责。对于出现文章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医院。
校医院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