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及医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协议)形式有偿取得药品、医用物资(低价值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卫生材料、疫苗、检验试剂)等。
第三条 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指导医院日常采购工作。医院对药品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采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勤俭办学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医疗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章 药品医用物资采购
第五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凡纳入省药采平台药品信息库的配送企业均有资格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校医院根据临床需要,从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信息库中,根据临床需要进行药品配送。配送流程:
(一)由药剂科提出采购计划,主管院长进行审批,采购计划交采购员。
(二)采购员登录省药采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三)满足药品采购需求后与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并联系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按照规范进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由药剂科进行药品及医用物资的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采购。
第七条 对于特殊情况,确因临床必须且“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限价挂网药品目录”中没有相应挂网产品的,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对于需要长期使用的医用物资应纳入招标统一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采购;对于小量、临时需求医用物资经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同意后可以由校医院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采购。
第八条 医院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尤其是“带量采购”药品。药品网采率:校医院在省药采平台上采购药品金额比例不低于95%。备案采购率:校医院在省药采平台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高于5%。
第三章 药品及医用物资盘点
第九条 药剂科每月进行药品医用物资盘点,所有采购药品和医务物资都需要办理入库、出库、盘点工作,定期办理库存出入库手续,超出库存限额应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精麻药品以及贵重药品每天进行盘点交班。
第十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严格按照西安市医保目录内容进行报销,非目录内药品等由学校承担费用的另行填写单据报销。离休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离休人员、学生等医疗服务类产生的药品消耗在盘点工作中单独明确。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损耗率。对超正常损耗的药品,由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分摊赔偿。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单位名称、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要素基本齐全。
第十三条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药品合同由校医院负责签订和履行,合同加盖西安理工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用物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并依据《政府会计制度》根据校医院的入库、出库、盘点情况对医用药品和耗材开展核算。
第十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审计监督部门,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医院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检举。
第十七条 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组应每半年听取药剂科对药品采购渠道、品种、临床疗效、药品质量等情况的汇报,监督检查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药剂科每月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监控,如发现使用异常(如病人数量未增,药品用量剧增等)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由药剂科提出异常依据及处理意见,报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组审批。
第十九条 医院定期征求供货单位意见,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厂家、经营配送公司收取“红包”或回扣者,按《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西安理工大学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医院负责解释。
西安理工大学医院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