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防火、防汛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医院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及国家财产的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理工大学医院的防火、防汛安全管理。
第二章 防火、防汛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医院防火、防汛安全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防火、防汛法规和本细则。
第四条 防火、防汛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防火、防汛安全目标化管理。医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科室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日常主要负责落实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防火、灭火、防汛、自救和疏散等防火、防汛安全工作。
第五条 防火、防汛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防火、防汛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防汛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提请院务会议研究解决防火、防汛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督促落实防火、防汛设施的配置、维护、维修、检测,做到防火、防汛通道无封堵和堆放杂物,严禁埋压或损毁防火、防汛设施。
第六条 认真抓好防火、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院职工学习防火、防汛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定期举办防火、防汛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全院职工的防火、防汛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全院职工均有维护防火、防汛安全,保护防火、防汛设施,预防火灾和水灾,及时报警和防火、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的义务,做到“不留空当、不留死角”,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防火方面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医院每年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据此进行检查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三章 防火、防汛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院长为医院防火、防汛安全工作总负责人,医院设立防火、防汛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医院防火、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对医院防火、防汛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向学校提出建议。
组 长:院长
副组长:行政副院长、综合办公室主任
成 员:科级干部、各科室主任
第九条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医院防火、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防火、防汛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中,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总结。
第十条 负责落实学校防火、防汛安全应急和现场预案,组织开展防火、防汛安全培训教育。负责防火、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复查。对防火、防汛重点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联系学校后勤处、公安处等部门对防火、防汛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更换、添置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医院防火、防汛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安全防火、防汛责任制。防火、防汛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检查,不断完善防火、防汛措施,保证绿色通道标志明显,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 对全院职工进行防火、防汛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确保医院职工熟练掌握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查明火灾事故原因,配合学校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医院电器设备和线路安装均应符合国家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禁止超负荷运行使用。严禁私自乱拉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十六条 发现违章电器、酒精炉、汽油炉等危险物品予以没收。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因室内装修或电路改造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医院应向学校公安处、后勤处办理审批报备手续,现场需守监管人员,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医院领导做到带头值班,同时要求各科室负责人值班制度,值班表在医院橱窗张贴公示。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火灾现场紧急预案
第十九条 医院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119),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等方式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二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及时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处调查火灾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汛期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院加强汛期值班管理制度,遇到恶劣天气,医院成立医疗值班人员巡查工作小组,值班人员负责及时检查房屋是否有漏水、渗漏、积水和塌陷等情况发生,负责保证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材安全,避免国家财产损失。汛期值班要做好紧急抢修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准备,抢险物资要准备充分。防汛抢险人员通讯工具要在汛期24小时内全天开通,确保通讯畅通。汛期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遇到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医院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必需的防汛器材,结合医院实际,每年对防汛器材储备进行补充,做到在汛情情况下,满足汛期抢险的需要。医院各科室须在汛期前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补充防汛抢险器材,有计划对防汛器材进行定期试验,做到防汛抢险物资和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七章 防火、防汛安全检查整改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院定期进行防火、防汛安全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隐患的整改情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的有效期;有无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重点要害部门防火安全管理情况;汛期值班管理制度情况,防汛抢险器材配备情况。完善防火、防汛安全检查后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存在火灾和汛情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医院利用全院职工大会向职工进行防火、防汛安全教育,提高了职工的防火、防汛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防汛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