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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省级参保职工执行生育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22-06-22 14:08 魏宏 审核人:薛红争

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自2022年2月28日0时启用国家新医保信息平台,同时合并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现根据《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移交西安市属地管理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2】8号)精神,按市医保中心的工作部署安排,就生育保险有关医疗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1、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医保拨付至学校财务账户后,由医保办协助个人办理领款手续。

3、生育津贴。高校属于全额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在就诊医院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规范就医结算,即可享受相应的门诊及住院生育保险待遇。

5、即日起,校医院不再受理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

医保办咨询电话:82312162  魏老师

校医院医保办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