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解释(子女伤残死亡)

2018-09-19 14:31 校医院 审核人: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死亡)条件

(一)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二)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条件的具体解释 (子女伤残死亡)

(一)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特别扶助对象夫妇的户籍在我省。对离异、丧偶者,本人的户籍应在我省。

(二)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是否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以生育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审核。

2、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1992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21992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5、要求对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三)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

3、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说明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2、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3、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