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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医保中心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2 10:29 审核人:

 

各参保老师:

根据陕医保中心函【201790号文件精神,20179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

201791后发生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药品费用,在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更新前的过渡期内,由参保患者按原有政策先行支付结算,而后根据要求由各单位医保专干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系统更新后,即可开展即时结算业务,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具体报销事宜待后期省医保中心明确通知后,校医保办另行通知。请有关个人妥善保管医院就诊材料,以便于后期规范申报。

为方便参保老师,医保办整理“36种有关药品名单”以做参考,具体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执行的为准。

医保办咨询服务电话    82312162   冯老师  魏老师

 

附:36种有关药品名单

 

西安理工大学医保办

2017922